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

日期:2026-02-20     共阅: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 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文化根基与思想渊源,对全面依法治国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征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在新时代新条件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三维逻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治国理政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资源宝库,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源泉。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有着深厚的历史、现实和理论逻辑。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的理论诉求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结合,是因为二者价值理念的契合性和社会治理目标的相通性。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理念上具有契合性。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重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聚焦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调法律在推动社会变革、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像古代“民为邦本”的思想,反映出关注民众福祉、以百姓利益为出发点来考量治国理政包括法律制度安排的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使得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站稳人民立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治理目标具有相通性。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对自身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的正确认识和高度自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着眼于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协调阶级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此来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推动社会向更高级形态进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受“大同社会”思想熏陶,始终向往安稳和谐的社会秩序。中国古代诸多法律举措均围绕维护国家秩序展开,通过礼与法结合等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保障社会稳定。由此可见,二者在通过良好社会治理以构建理想社会这一目标上是相通的。

(二)历史逻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深邃的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源自对历史的考察和对文化的弘扬。“泱泱中华,历史何其悠久,文化何其博大,这是我们的自信之 基、力量之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蕴含深邃思想智慧,是中华文明历经沧桑、顺应历史潮流的产物,映射着社会文明演进规律。中华法系萌芽于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经秦汉体系初成,至唐宋臻于完备。此后,在元明清数百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 化的内涵持续拓展深化。它立足于古代封建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总结农业社会关系处理经验,形成具有东方智慧的社会治理方案。同时,它与观念和上层建筑相互影响,蕴含着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价值理念,彰显深厚历史底蕴和文化生命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包容性、丰富性的特点,融汇了儒、释、道、墨、法等各家思想,在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方面,不同法治理念相互竞争、异彩纷呈。这些法治理念凝聚着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政治观等,是几千年来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现实逻辑:破解法治领域现实问题的当代之需

中国法治领域的现实问题植根于本土传统,具有自身特质,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为破解现实难题提供本土智慧支撑。中国是一个有深厚独特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法治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公私领域的交融,私人领域的伦理规范对公共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推行现代化法治制度时,无疑会面临诸多现有法治体系难以破解的问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法治理念本质不同,决定了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国际看,当今世界正遇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全球性问题复杂交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在法治领域站稳自身立场提供文化根基,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为民族复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国内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工智能、新兴产业等势必会带来相关法治领域的空缺,中国法治必然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疑难杂症”。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并结合实际提升法治效能,科学应对时代汹涌的浪潮。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多维呈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 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践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科学路径,衔接历史经验与时代需求,贯通文化特质与现实国情,推进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现 代化调适。

(一)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这一双轨逻辑是贯穿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模式与路径的一条主线。《尚书》中的“明德慎罚”是这一观念的源头。战国时期提出 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指出善德和法令是互补的,不能单独依靠其中一方来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唐朝《唐律疏议》中的“德礼 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体现了德法结合的理念,并且明确二者有主次关系,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教的辅助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 央始终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古代德礼兼施、德主刑辅的治理特点,为全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提供了历史渊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古人这方面的治理思想与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治国传统的基础上,立足现代化建设推陈出新,辩证发展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它在传承“德法并行”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法治与道德的定位,明确了法治的优先地位,将德治融于法治实践,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二)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

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思想,所谓“民惟邦本,本固则邦宁”。春秋战国时期,人本主义思潮兴起,儒家学派成为民本思想的重要奠基者。孔子的“为政以德”,孟子的“民贵君 轻”,荀子的“君舟民水”均为民惟邦本思想的重要体现。汉朝统治者将“以民为本”融入法律实施,推行休养生息和轻徭薄赋的安民政策。明朝在法律执行和社会治理层面,提出针对老幼孕等特殊群体的恤刑制度,倡导减轻赋役、体恤民生。清朝在民本观念的影响下,通过完善赈灾救荒的法律机制与蠲免赋税的政策措施,体现对民生的体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惟邦本”理念对统治权力有一定约束,但本质是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工具,无法真正维护人民的权益。同时这一理念只强调民本却无民主,视民心为巩固统治的工具,始终次于国家政权。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下,人民才翻身做了主人,真正实现了由 “民本”到“民主”的跃升。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批判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惟邦本”理念,并提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观点,这直接肯定了人民之于国家的首要地位,点明人民是党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始终的人民至上理念,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人民性价值旨归。

(三)从“息讼止讼”到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传统诉讼具有“和为贵”观念的法系特色。“息讼止讼”是中国古代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状态的有效治理手段。其核心内涵是引导民众 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不使用强制的法律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更倾向于通过沟通、妥协来息事宁人。早在周朝时期,《周礼》中就记载了“调人”这一职位。秦汉以后,乡官治理的调节机制进一步发展。明朝设置里长、里老承担民间纠纷调解职责。清朝时期也推行息讼政策,将保甲、亲族、乡绅等人员作为普遍的调解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当代矛盾纷争解决需求,以“尚和”为价值追求,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中“息讼止讼”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力提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作为基层法治实践的重要载体,人民调解制度有效缓解官方司法机构“案多人少”的治理困境。相较于古代以保甲、亲族、乡绅等调解主体,人民调解员制度依托专业人员和制度体系,更加制度化和公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一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是人民调解制度的生动体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既承接了“息讼止讼”的文化内核,又为完善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从“法不阿贵”到“关键少数”

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司法的核心,司法若有失公允,会对社会治理和百姓生活造成极大危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上亦法,臣亦法”“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强调君臣都应遵守法令,这是法不阿贵思想的早期体现。战国末期,韩非子明确提 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不偏袒权贵,墨绳不迁就曲木,无论尊卑贵贱、地位高低,在法律面前是相同的、平等的。 这一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君臣上下一律适用的平等原理,成为法家理论体系的重要代表思想。从“法不 阿贵”到“关键少数”,从“善禁禁己”到“依规治党”“自我革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党和国家始终紧扣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要用宪法党规约束自身行为,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作表率。同时,中国共产党要巩固执政地位,锻造清廉队伍,必须勇于刀刃向内,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体现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渐构建起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采取“打虎”“拍 蝇”“猎狐”等行动,既继承了古代“法不阿贵”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又彰显了无产阶级政党完善自我的先进性和革命性。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启示

立足“两个结合”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需坚守法治初心,夯实法学学科建设,强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引领,依托新技术赋能,对话国际法治,构建具有历史底蕴和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体系。

(一)坚守法治初心,锚定人民群众福祉导向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我们要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相结合,始终坚守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以此彰显新时代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构建“法为人民”的法治观。

1.依法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维护统治、稳定社会功能的更深层次目的是维护人民主体地位,要筑牢“人民 性”法治理念。同时,依法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坚持人民评判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评卷人”。法律是否公平正义,法治体系是否合理,体制改革是否有效, 人民是最有说服力的。

2.人民福祉在于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对人民需求的关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代中国法治必须完善惠民、便民的制度体系,树立权益保障导向,回应民生法治新需求,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法治环节,让公平正 义成为人民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在好处。

(二)强化精神引领,助力思想政治素质提升

马克思主义具有思想上的科学性和意识形态上的先进性,揭示了自然、人类社会和精神的发展真理,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支撑。

1.要发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引领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各级法律工作者要紧扣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心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法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道德品质,从价值观念层面对自我进行“柔性”约束,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2.要发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指导作用。要用科学的态度和标准来分析和评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透过历史现象看理念本质,挖掘其法治理念背后的历史规律和文明本质。要树立大历史观,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放到整个历史事实和文明背景下,进行整体化、系统化、集成化的研究,而不是片面、碎片化地借鉴。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当代法治实践相结合,实现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双向互动。

(三)挖掘文化内涵,推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需要深挖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中可借鉴内涵并转化为科学系统的思想理论,同时推动科学思想理论在法律活动全过程落地, 实现理论创新与实践互动。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成科学思想理论。新时代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展广泛的理论创新研究,研究新话语、新思路、新机制、新形式,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话语体系。首先,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展专业系统的研究,构建跨学科的研究团队,梳理先秦诸子百家的法治思想、秦汉律例、唐律疏议、明清律典等历代法制成果,考证其历史脉络和思想内涵。其次,加强典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有关法律文化的古籍、契约文书、司法档案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并对晦涩难懂的内容嵌入译注或解读链接。最后,在学术科研过程中,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时代背景和话语体系相结合,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完成思想理论的新陈代谢。

2.在法治体系全过程中推动科学思想理论向实践转化。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积极借鉴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中和谐、息讼、诚信等思想理念,完善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立法,并充实民事法律规范,强化法律对道德层面的支撑。执法机关应提升执法水平和道德素养,借鉴“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等传统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也要重视道德引领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机关要秉持司法中的公正、慎刑等理念,不断优化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守法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人法相维”理念,结合实际生活阐释古代法治思想,注重人民是否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四)借助新技术手段,回应现代社会多元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数智时代,要依托新技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双 创”,让其具备现代化形态。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数字技术的互嵌。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传承创新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旨在将其以更为生动鲜活、具象 直观且契合当代受众接受的崭新面貌,从而提升其传播力、影响力、感染力。数字空间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打造了新的传播矩阵。网络多元交互特征能够提升文化传播速度,短视频等赋予其符合时代审美要求的传播形态,从而实现破圈传播。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对受众进行个性化分析,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准传播,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影响力。可以将VRAR技术,如智能讲解员、线上虚拟法治文化博物馆融入传播体系,打造聚焦法治文化主题的影视、游戏等多模态内容,为用户提供沉浸式体验感,增强文化感染力。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数字技术的共赢。回应现代社会变革与新兴问题是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时代生机与发挥时代价值的关键。当今社会在数字技术发展演进过程中出现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诸如网络空间治理、新兴权益保障、个人隐 私和人身安全、数字技术伦理安全等。面对这些新问题,深入挖掘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蕴含的智慧结晶,从中汲取具有启发性与借鉴性的灵感源泉,为解决这些问题带来新思路、新观念,提出契合时代、彰显特色的应对策略与解决方案。同时,传统法律文化借此能够实现在新时代语境下价值理念的新陈代谢,在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过程中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五)对话国际法治,推进中外法律文化交流互鉴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既要立足本国法治建设实际,吸取传统精髓,又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和经验。借鉴不是模仿、不是全盘照抄,而是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搭建多元交流平台,广泛开展国际法律论坛和学术研讨会。国内外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法律事务机构等多方力量也应联合起来,建立长期交 流与合作项目,开展法律文化比较分析研究,找准中外法律文化有机融合的“最大公约数”。

2.完善法律文化交流机制,保障持续互动。既要建立官方层面的定期法律文化交流对话机制,为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提供稳定的官方保证,又要构建民间法律文化交流反馈评价机制,拓展交流领域,扩宽社会覆盖面。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的过程中,既要与西方法律取长补短、深度融合,又要发挥自身文化特色,提升中国法治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开创古今中外法治相融合的新境界。

(作者:王兆艳,文章来源:《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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