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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

日期:2026-03-25     共阅:


2026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为什么要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编纂成法典?

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30余部,为何还要耗费心力编纂一部1200多个条文、10万余字法典?

法典是新时代的法治标识。生态环境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从实践基础看,生态文明已经写入了宪法、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从法治建设看,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通过编纂法典,将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对于公众和企业守法有两个好处。一是找法更方便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的核心内容被编入法典,其中10部完整纳入,不用逐个查找单行法律。二是找法条更准确了,法典编纂消除了单项立法造成的大量重复规定,例如有关排污许可的规定分散规定于八九部法律中,目前在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一章作了集中规定。不同于以往单行法的分散发力,法典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各设一编。从治污护绿再到促发展,环环相扣、相互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编:顺应时代发展,确立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制度

总则编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予以提炼归纳。同时,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新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制度内容。此外,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性。从内容看,这一编规定了法典的立法目的、生态环境定义、党的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基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性制度规范。总体上,可以说是有承继、有创新。比如,主要内容全部纳入法典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法典都赋予其创新内容。从生态环境的定义就实现了新的跃升,第五章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扩展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并对一些制度规范作了修改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更适应当前需要的基础性、通用性制度。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基于现行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成熟的、具有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总则编所规定的基础性、综合性制度更为全面。“保障措施”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也体现了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污染防治编:回应社会关切,整合优化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核心关切。污染防治编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提炼为通则,并增加了新的工作要求;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行整合,从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比如,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进行修改,增加“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规定,禁止焚烧的规定中增加了人口集中地区等具体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等要求;还对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气体等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予以解决、规范,体现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系统整合、集成优化。

(三)生态保护编:践行新理念总结新成果,实现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升级换代

生态保护编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将立法、政策、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加以确认。在编纂理念上,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旨在解决传统分要素保护模式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物种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这一编的编纂有其特有的难度,涉及现行法律数量多、生态环境要素多。但是,“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首先还是要突出“生态系统保护”,这是生态保护一编的核心内容。同时,抓住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第三章即规定“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从要素的资源侧面关注因其不当利用而导致的生态问题以及如何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第四章“物种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系统的保护、一般规定中的遗传资源相关规定,共同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进而,在对生态系统、物种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之上,第五章提出“重要地理单元保护”,这是一般规定之上的“特别规范”。最后,通过“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和“生态修复”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指向预防、治理、修复不同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从具体内容看,生态保护编有对现行法的承接,更有诸多创新性规定。比如,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专门规定,这两个专节并没有现行法基础,是总结实践经验,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第四章“物种保护”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完善了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填补了自然保护地没有专门立法的空白;第七章“生态修复”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现有立法成果,系统规范生态修复活动,明确各方义务。生态保护编七章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生动缩影。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基础之策,作出引领性方向性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这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路径,究其要义,是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在绿色低碳发展、气候治理领域,以实际行动和卓越成效推翻了“气候治理的进步必然要以牺牲经济竞争力为代价”的伪命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关键引领者。总结实践经验,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系统整合法律制度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一编涉及的一些内容尚没有现行法律的基础,有的只有某一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规律和优化整合需要,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将法律责任和附则单独设编,遵循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在编纂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单设一编予以规定,还是分散在各编中作出规定,曾存在不同观点。经过深入研讨,对不同方案反复比对,最终确定将法律责任和附则单独设编。这一编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形成了对照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特别是,设置了“法律责任通则”部分,对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责任折抵、法律衔接适用等作出规范。还值得一提的是,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调整作了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将自20268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参见中国人大网、光明网、中国新闻网、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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