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解读:3·15曝光乱象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乱象一:翻新卫生巾并再次销售
解读:制作工厂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
“涉事工厂及上游品牌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多重处罚。”涉事工厂梁山希希纸制品有限公司,在刑事责任方面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还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若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即使未售出,也可定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外,品牌若与下游工厂的合同中约定“残次品仅限内部销毁”,品牌方擅自出售构成违约,需赔偿损失。若品牌方明知下游工厂会将残次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品牌方作为生产者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作为消费者来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赔偿,电商平台或直播间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工厂使用回收料生产的产品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品牌方可起诉侵权。
乱象二:徒手制作一次性内裤
解读: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事企业法律责任的界定,需依据具体情节,诸如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造假行为、危害后果之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其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企业生产、销售的涉事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之卫生标准,例如因未进行有效灭菌致使微生物超标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涉事企业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若企业存在伪造检测报告或者虚假标识,诸如虚假标注“灭菌”等行为,此行为可能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涉事企业将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民事责任方面,若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损害,例如出现感染、过敏等情况,企业则可能需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企业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若产品直接导致消费者重伤或者死亡,企业行为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最高刑期可达十五年。
乱象三:家电维修“刺客”
解读:漫天要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平台维修人员故意隐瞒真实维修成本,漫天要价,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还不合理的收费,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相关部门也应对此平台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在面对上门维修时不仅要留收据,还应该要求维修师傅写清各项维修的细节,包括维修原因,更换部件的型号、价格、保修时间等。企业平台方面则应该建议详尽的数据库,将每次维修的细节电子化存储,方便后续调查追责。
乱象四:1斤虾仁7两冰的“保水虾仁”
解读:如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之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水剂属于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则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乱象五:“电子签”高利贷,借贷宝年化利率高达5959.18%
解读:非活人所签订的借条并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平台上的放款人通过虚假账号规避法律风险,甚至利用去世人员信息进行注册,平台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核和监管义务。”如果平台未能有效审核用户身份,导致虚假账号或去世人员信息被用于注册,平台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放款人非活人所签订的借条并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构成还是需要看实际借贷人与转账情况予以确认,若涉及高利贷或职业放贷人等情况,可能涉及民间借贷无效。
乱象六:信息黑洞窃取个人隐私
解读: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获客”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首先,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客”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肆意收集、使用、传输个人隐私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其次,还触犯了网络安全法,“获客”公司的信息黑洞行为对公民的网络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最后,从刑事责任方面,该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获客”公司窃取个人隐私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监管、定期检查、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民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也要加强自身保护意识,比如在使用各类软件和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不随意在不可信的平台上填写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乱象七:智能机器人一天打10万通骚扰电话
解读:爬取个人信息牟利属违法行为
“在整个骚扰电话的产业链中,违法行为和主体众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外呼智能机器人,还是真实的电话营销人员,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这类营销电话,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然而这些号虚拟号码既没有实体手机卡,也不需要实名认证。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会被推销甚至诈骗,然而发现问题后,却无法回拨,也投诉无门。
虚拟运营商未落实实名制义务,存在监管漏洞产生。若运营商明知或应知虚拟号码被用于违法活动(如骚扰、诈骗),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运营商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便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乱象八:“手机抽奖”新套路
解读: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构成虚假宣传
诺诺网等企业在抽奖活动中宣称“中奖200元话费券”,但实则需消费者充值高额话费才能使用,且使用周期过长,这明显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乱象九:非指标电线电缆
解读:涉事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涉事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涉事企业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