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唐律疏议》 :传世法典 盛世之基
在我国古代,有诸多法律典籍在历史进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专门提到了《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在世界法制史上,《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国际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由唐代长孙无忌等人奉皇帝之命编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文中提到了《唐律疏议》,认为它“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那么,《唐律疏议》究竟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它为什么能够奠定大唐的盛世之基呢?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承脉络清晰,自战国时的《法经》6篇开始,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12篇及其篇名。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时以隋《开皇律》为基础,编成《武德律》。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又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在《武德律》基础上修成《贞观律》。《贞观律》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它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是《唐律》的奠基。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但是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法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唐高宗即位后,为了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问题,于永徽三年(652年),委派长孙无忌等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并颁行全国。当时叫作《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明确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所以,《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疏议》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疏议》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从五代各国立法到《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唐律疏议》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古代的中华法系以中国礼法结合的法律为内涵,以周边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唐律疏议》又因其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周边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唐律》。因此,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
“载舟覆舟,所宜深慎”。唐朝统治者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自己的统治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修订法律。
轻刑慎刑,赢得民心。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直至改朝换代,这段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因此,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成为唐代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之一。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唐初统治者一方面在立法时主张轻刑,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强调慎刑。即对犯罪者处刑时,采取慎重态度。唐太宗要求司法官重视证据,证据不足者,不得轻易判决。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实行“三复奏”“五复奏”等复核程序,并开辟了后世九卿会审制度的先河。延续了《贞观律》的轻刑慎刑原则,“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被后世誉为“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狱,赢得了民心。
出礼入刑,德法兼治。《唐律疏议》在序言中明确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将“德礼”和“刑罚”比作黄昏和晨晓、阳春和阴秋,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礼“禁于将然之前”,侧重于预防犯罪,导民向善;法“禁于已然之后”,侧重于处罚犯罪,禁人为非。西汉以后,以礼入律、礼法融合的趋势日益发展,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唐初的统治者吸收发展了前朝历代的礼律融合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通过立法,将正统的儒家思想法典化,完成了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最终进程,真正实现了“一准乎礼”。礼之所许,律所不禁,礼之所禁,律所不容,出礼而入刑,将礼的精神完全融于《唐律》的条文及解释之中。例如,“孝”是礼要求每个人必须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唐律疏议》则将维护孝道作为重要内容,并将“不孝”作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规定:责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殴打祖父母、父母者,处斩刑。另一方面,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凡是违礼之罪都要加重处罚。如此礼法互补,取得了较好的治国理政的效果。正如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所言:“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
正风肃纪,从严治吏。唐太宗曾不止一次地说过,“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为了得到一支清正廉洁、奉公守法的官吏队伍,唐代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力度达到了历史新高。唐律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并为后代立法所沿用。所谓“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6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了“强盗”和“窃盗”,其他罪名都是针对官吏的。而且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官员)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唐朝诗人白居易曾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正是有了《唐律疏议》,有了像魏征、房玄龄、狄仁杰这样的一大批良吏,才有了大唐兴盛的基础。所以,法与吏统一,治法与治吏结合,是古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之一。
“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也”。如果说《唐律疏议》是大唐盛世的法律基石,那么,“君臣上下贵贱皆守法”,上下同欲,让法律的执行坚如磐石,信如四时,则为大唐插上了腾飞的翅膀。